天山網訊(通訊員李小洲 穆愛萍報道)日前,五師博樂巴里島墾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醫患糾紛案,判決被告五師某醫院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13429.12元。
  2011年9月26日,肺癌患餐飲設備者張興軍入住五師某醫院。同年10月8日,張興軍在五師某醫院做肺大皰切除手術。2012年2月9日,張興軍呼吸衰竭死亡。
  之後,好房網張興軍的妻子郭會蘭,兒子張鑫、張淞以張興軍的死亡與五師某醫院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為由,要求醫院賠償死亡賠償金、喪葬費等損失共計416926元,且承擔本案訴訟費。
  在訴訟過程中,被告五師某醫院向法院申請重新作醫療過錯鑒定。受法院委托,五師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認定,五師某醫院對患者張興軍支票借款的醫療行為存在一定過錯,與張興軍死亡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係,五師某醫院對患者的醫療過失行為參與度為40%左右。
  法院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《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的相關規定和司法鑒定結論,判決被告五師某醫院應承擔原告各項損失40%的責任,房屋貸款即107429.12元,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,合計113429.12元〃文中姓名均為化名)  (原標題:五師博樂墾區:醫院行為存過錯被判賠償11萬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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