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洋新聞 時間: 2014-06-26來源: 信息時報 作者: 何小敏
  信息時報訊 (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韋磊 何文艷) 三名男子深夜遇見一女子孤身一人,遂起邪念用藥迷姦。後三人被深圳寶安法院以強姦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年、3年、3年。深圳寶安檢察院認為此判決認定事實錯誤、適用法律不當且量刑畸輕,遂提起抗訴。近日,深圳中院對該抗訴案作出終審判決,將三人量刑改為11年、6年、5年。
  廣場偶遇女子下藥迷姦
  2013年5月19日晚上11點左右,三名男子巫某、陳某昌、巫某華街上閑逛,偶遇患有精神病的吳某孤身一人在廣場上坐著,於是上前搭訕。在聊天過程中,陳某昌、巫某華起邪念,預謀用藥迷姦吳某。隨後,該二人去附近一家成人用品店內買了一瓶“蒼蠅水”春藥,並將其加入到一瓶營養快線飲料中。二人返回廣場後,陳某昌便將加了春藥的飲料交給巫某,並告訴他飲料內加了春藥。
  巫某發現吳某精神不正常,認為其好騙,於是認可了陳某昌、巫某華的做法,將該飲料遞給吳某,哄騙吳某喝下。不久後,吳某因藥效發作想睡覺,該三名男子便將吳某帶至其居住的宿舍。進入房間後,巫某開始用手撫摸吳某胸部,並壓在吳某身上準備實施強姦,吳某反抗並喊“不要碰我”,巫某便哄騙吳某再次喝下加入春藥的飲料。吳某喝了剩下的飲料後,失去了反抗能力,巫某趁機兩次強行與吳某發生了性關係。
  巫某強姦完後,陳某昌接著上前實施強姦,但尚未插入吳某陰道便射精。之後,巫某華脫下自己內褲,趴在吳某身上欲行強姦,此時吳某逐漸清醒並開始哭鬧,巫某華遂從吳某身上下來。後巫某將吳某送至附件一家肯德基店里。吳某給其家屬打電話後,其姐姐趕到該店並報警。三男子於次日凌晨5時左右在其住處被警方抓獲歸案。
  兩人未得逞仍以輪姦論
  深圳市寶安法院於12月11日作出一審判決,認為三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輪姦情節,以強姦罪分別判處巫某有期徒刑6年、陳某昌有期徒刑3年、巫某華有期徒刑3年。
  記者從寶安檢察院獲悉,該院對此判決不服,列出三點理由並提起了抗訴。其一,本案三被告人出於強姦的共同犯罪故意,強行輪流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,是共同犯罪。按照共同犯罪的原則,本案應按照全案既遂處理,一審判決認為“被告人陳某昌、巫某華的強姦行為屬犯罪未遂狀態”屬認定事實錯誤。其二,輪姦作為強姦罪的加重量刑情節,不以所有參與人員強姦行為均已得逞為構成要件,本案被告人陳某昌、巫某華對被害人實施強姦的情節是客觀存在的,應當構成輪姦情節,一審判決認定“因被告人陳某昌、巫某華的強姦行為屬犯罪未遂狀態,故不構成輪姦情節”屬適用法律不當。
  最後,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,採納了檢察院的抗訴意見,作出加重三被告人量刑的終審判決。
    (原標題:3男深夜遇孤身女 用春藥誘騙並輪姦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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