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部縣定水鎮的6旬老翁劉明富,因為一張X光片的兩種讀法,遭受了100多天的牢獄生活。在兩次被判有罪後,南充市中院又兩次發回重審,第三次終於獲得了無罪判決。目前,劉明富正在走國家賠償程序。
  2009年11月17日中午,南部定水鎮村民劉明富,因懷疑自家的鴨子中毒死亡系同村村民劉文紅下藥所致,於是趕到劉家院壩中,用一根木棍打劉文紅家的噴霧器,劉文紅與其妻塗雲珍上前制止時,雙方發生抓扯並相互毆打。後經X光片檢查意見:塗雲珍左肱骨大結節撕脫性骨裂。司法鑒定所也作出鑒定:塗雲珍因鈍性外力作用致左肱骨大結節撕脫性骨折,其損害程度屬於輕傷,傷殘程度屬於九級。
  據此司法鑒定意見,劉明富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,被塗雲珍提起刑事自訴,法院開庭審理後,在該自訴案件未作書面裁定的情況下,此案被轉為公訴案件,由公安、檢察院介入偵查、審查起訴。
  2011年1月27日,劉明富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南部縣公安帶走執行逮捕。隨後,南部縣檢察院指控劉明富構成故意傷害罪,向南部縣法院提起公訴,在此訴訟中,被害人塗雲珍就損失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。訴訟中,劉明富在羈押108天后被取保候審。
  南部縣法院經審理後作出第一份判決。法院認為,劉明富手持棍棒打傷塗雲珍左肩部,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,判處被告人劉明富拘役5個月,附帶賠償被害人各項損失費2萬多元。
  對於判決,劉明富及辯護律師提出異議,並上訴至南充市中院。南充中院審查後,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,發回南部縣法院重審。
  2012年7月21日,南部縣法院再次作出判決:認定劉明富構成故意傷害罪,判處拘役5個月,附帶賠償被害人各項損失費3萬多元。劉明富再次上訴,南充市中院再次以事實不清、證據不足發回南部縣法院重審。
  一起案件兩次被髮回重審。在辯護人的一再要求下,南部縣公安局於2014年4月30日,就塗雲珍的損傷程度及是否為棍棒打擊所致兩事項,向四川求實司法鑒定所申請了重新鑒定,鑒定意見為:塗雲珍的左肩部損失不構成輕傷;其損傷系木質捆綁所致證據不足。依據此份鑒定意見,今年7月,南部縣法院作出第三次判決:被告人劉明富無罪。
  秦蕾 成都商報記者 周茂梅  (原標題:6旬老翁兩次被判有罪最終獲無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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